开网店的同时找了工作,受伤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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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网店的同时找了工作,受伤不算工伤?

2015-12-07 16:02 · 社保100 · 2064人阅读

  在工作在中受伤,却因为自己开了网店,而被告知,不算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工伤保险,怎么就不算劳动关系了呢?

网店工作,工伤保险,工伤赔偿

  一名普通的打工者小王,因为没有固定收入,办了自由职业者缴费手续。后面由于父母年纪大了,想多赚点钱为父母养老,所以白天经营网店,晚上在家附近的物流公司工作,负责搬运货物。在搬货的过程中,被掉下来的货砸到了腰,第二天就起不了床,去医院检查,医生说可能伤到了脊椎或神经,要卧床休息并进一步检查治疗。此后,就在不断地看病,班也没法上。


  当时物流公司的负责人垫付过几笔医药费并告知安心看病,其他的事以后再说。此后小王就一直忙于寻医问药,直到今年六、七月伤情才有好转。后来小王去公司谈工伤待遇的问题时就没人理了。在不断地上门或打电话交涉中。公司才给了最终答复,说经调查,小王自己经营着一家网店,是自由职业者,在他们这里只是提供劳务,没有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小王认为,开网店并不影响晚上在物流公司工作,而且物流公司每天都要考勤,还有很多制度规定,怎么不是劳动关系呢?我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可还有人告知,说超过一年,工伤的事情人社局就不管了,是这样的么?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主要还是要通过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是否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判断。小王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适格劳动者的条件。


  虽开有网店,但如果在上述物流公司,工作符合上述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予以认定。当然,如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也是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


  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包括:


  不可抗力;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小王既然在一年内已经就劳动关系提起仲裁,那么就不用担心因超过期限有关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可在相关诉讼结果得出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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