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伤私了,坑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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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伤私了,坑的还是自己!

2016-03-21 15:45 · 社保100 · 3273人阅读

 孙某在工作中受伤,单位没有为他申报工伤,仅与他私下达成协议,一次性给付孙某5000元了事。几个月后,孙某得知自己的情况属于工伤,至少可以得到数万元赔偿,便又向公司提出了工伤待遇问题单位以双方已经协议解决为由拒绝为孙某申报工伤、给付工伤待遇。孙某选择私了了能否再申请认定工伤?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小编分析:就算单位没有给职工申报工伤,只要受伤害职工不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如果获得了单位给予的一次性赔偿,但赔偿标准低于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自行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认定工伤,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愈的,均可以书面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并要求单位按伤残等级给予工伤待遇。


 如果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虽然职工与单位之间曾经有过私了的协议,但仍然不能免除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工伤待遇给付责任。单位曾经通过私了方式给付职工的赔偿,也不能抵消工伤待遇给付责任。职工与单位所签订的私了协议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效协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重新处理。


  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工伤职工及其家属仍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起申诉,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补差。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满,需要继续治疗或休息的,按病假待遇支付工资。


  小编提醒: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上报,启动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但事实是,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或趁人之危或利用职工对相关法律不了解的弱点,瞒报事故,和职工签订补偿协议私了,这样的行为是万万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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