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黑户”今起可登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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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黑户”今起可登记户口

2016-10-14 09:19 · 北京日报 · 1202人阅读

今日起,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八类无户口人员可持各自所需证明,到本市户籍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各项相关工作已经准备就绪。据了解,这八类人群中,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占比最高。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本市公安机关与市卫计委、市司法局、市民政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并经市政府审议通过。根据《实施意见》,市公安局制定了《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细化了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受理条件和审核证明材料等内容,公民可登录“首都之窗”网站查阅相关规定。

记者了解到,本次可以申请登记的八类无户口人员中,涉及人群最多也最受关注的就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包括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学生集体户口除外),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申请登记时,由本人或者监护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值得注意的是,查阅实施细则可以发现,此类人员申请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中,并未提到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证明,而在过去,这项证明是超生人员入户的前提。也就是说,超生“黑户”入户不会卡在计生证明上了,这也符合实施意见对于“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的要求。

市卫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8月,市政府废止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计划生育证明不再作为入户基础材料。那么,社会抚养费还需要缴纳吗?这位负责人回复,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对不符合政策生育的,依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本次登记的无户口人员包括八类情况

1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无户口人员

涉及人群: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学生集体户口除外,下同),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方法: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提示: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2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

无户口人员

涉及人群: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且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方法: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提示: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的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3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

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涉及人群: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捡拾未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方法:当事人可以向本市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证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提示: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捡拾未办理收养手续,事实收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证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4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

户口被注销人员

涉及人群:原本市户籍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

办理方法: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

5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

原籍户口的人员

涉及人群:本市农村地区因婚嫁户口已迁出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办理方法: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向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恢复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

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涉及人群:原本市户籍人员,持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往外地过程中因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方法: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过期的户口迁移证件或者遗失说明向签发地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提示: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向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其他原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

7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

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涉及人群: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员,在我国国内非婚生育且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方法: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向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提示: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8

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符合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无户口人员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登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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