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贫困人口实行特殊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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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贫困人口实行特殊社保政策

2017-11-17 13:20 · 社保100 · 1421人阅读

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发布。《通知》指出,我区将在普惠政策基础上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实行特殊的社保政策,以减轻其参保缴费负担和医疗费用负担。

依据《通知》,在养老保险方面,2020年前,我区将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但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员,由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在医疗保险方面,我区将取消贫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次住院封顶线,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将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60%,各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贫困家庭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助。”自治区人社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处长李栋说,相比以前的普惠政策,这项政策的惠民力度更大、范围更广,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对患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的贫困人员实施综合保障,防止他们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通知》指出,在其他社会保险方面,我区将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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