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部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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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部分调整

2018-06-14 09:53 · 河南日报 · 1922人阅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为更好发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补充保险)的制度保障功能,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调整后,我省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此外,在2018年至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倾斜政策。起付线由1.5万元降为0.75万元;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0.75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由50%提高至8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60%提高至85%,10万元以上由70%提高至95%。

大病医疗

据了解,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省、市、县财政分担出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商保公司具体承办,重点对四类群体进行保障,包括参加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境儿童。困难群众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规定的门诊重特大疾病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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