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中受伤 非法用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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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中受伤 非法用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2-06-06 17:27 · 中工网 · 998人阅读

职工遭遇工伤事故,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劳动者在未经工商注册“单位”打工遇到事故伤害,他能否享受工伤待遇?赔偿款该如何支付?


基本案情:

职工在工作中受伤 两次起诉要求赔偿


2019年,刘某经营一家废旧轮胎的加工厂,从事废旧轮胎回收、搬运、破碎加工活动。该单位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2019年6月,顾某看到招工信息后,来到该单位加工部务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也没有为顾某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工作4天后,顾某在破碎轮胎时,右手被卷入破碎机绞伤。后顾某被送往医院急诊治疗,因伤势严重转院住院治疗。顾某住院38天,花医疗费6.7万元。刘某为顾某垫付了医疗费。

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2020年5月,顾某以轮胎加工厂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赔偿原告顾某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赔偿金等损失481642元。该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顾某诉至该院。法院经审查认为,顾某提起诉讼的被告“轮胎加工厂”未在工商机关登记。故以顾某起诉的被告,即义务主体不存在为由,裁定驳回顾某的起诉。

此后,顾某再次以刘某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顾某申请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技术鉴定机构鉴定,顾某被评定为六级伤残。


一审:

非法用工单位应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法院认为,刘某从事废旧轮胎回收、搬运、破碎加工活动,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顾某在刘某经营的厂区内做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客观上已形成了用工关系。刘某从事废旧轮胎回收、搬运、破碎加工活动,不论以企业形式还是以个体工商户形式,均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而刘某的加工厂在顾某受伤时,无营业执照,系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用工主体,故其招用顾某务工的行为属于非法用工。因此,顾某对其所受的损害,请求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刘某辩称其没有雇佣顾某从事务工活动,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据此,刘某应向顾某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赔偿金。顾某所花医疗费已由刘某垫付。顾某请求的鉴定费5500元,有票据证实,予以支持。此外,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六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向顾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41460元。


二审:

劳动者两次起诉主体不同 不构成重复起诉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刘某认为,顾某已于2020年5月相继申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起诉,均被驳回。此次,顾某重复以同一案由起诉,系重复起诉,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庭审中,刘某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刘某辩称,自己并没有雇佣顾某,顾某操作机器并不是自己指派的,自己只是出于同情心才为其垫付了医药费。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二是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顾某是否是在为刘某工作时所受伤,刘某经营轮胎加工活动但未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顾某先起诉的系轮胎加工厂,因轮胎加工厂主体不适格,之后起诉刘某,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不同,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虽然刘某称其未招用顾某为其工作,其对招用顾某的事实不知情,但依照本案查明事实,刘某雇佣其舅李某为其工作,顾某通过李某到其经营的厂区内做工,并在工作中导致受伤。且事后刘某与顾某签订协议,该协议明确载明:顾某在刘某处工作时造成右手损伤,刘某自愿承担顾某的医药费用。刘某称其不知道顾某在为其工作,是出于好心,自愿帮助的说法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相关规定处理。本案中,刘某从事废旧轮胎回收、搬运、破碎加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且刘某雇佣他人为其工作,但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属于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因刘某从事的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相应责任应当由实际经营者刘某负担。故刘某应当向顾某给予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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