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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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2015-10-05 11:56 · 西藏人社 · 2496人阅读

《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我区生育保险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加强基金管理,规范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西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政策按照《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发[2014]87号)执行。

二、参保办法及资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新设立的用人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

(二)自治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藏单位,以及在自治区工商局、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在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各地(市)的区直、中央单位分支机构,以及在各地(市)工商局、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在所在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县(区)及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各县(区)及乡镇的区直、中央单位分支机构,以及在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统一由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到所在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三)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财政预算内安排;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财政预算安排的差额补助资金和自有资金中列支;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及自有资金中列支。

(四)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时应填写生育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和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职工花名册、上月工资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或其他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参保时不用提供)

5.单位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

(五)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其理由。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经办机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补正的材料。

(六)参保单位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原生育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缴费标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0.7%为其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按照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0.5%为其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在岗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如实提供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三)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无法确定的,按照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项目确定。

四、基金管理

(一)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属地化管理,统制度、统一征缴、统一核算、统一拨付、统一结算。

(二)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生育保险基金通过自治区、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进行储存和支出。

(四)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方式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拨付流程与现行其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和基金的拨付流程相同

(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核对生育保险财政专户资金情况,确保征缴的生育保险费全部归集到自治区生育保险财政专户。

五、待遇领取条件及所需资料

(一)按照《办法》规定享受生育、计划生育津贴,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护理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我区的生育保险政策。

2.截止到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用人单位参保后中断缴费的,欠费期间,其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粽准予以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用人单位在新《办法》实施前已按照《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6号)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时间连续计算。其职工在2015年10月5日之前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6号)规定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在2015年10月5日(含当天)之后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新《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时间按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婴儿出生时间为准,计划生育手术时间以医院实施手术的时间为准。

(二)自治区参保单位在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各地(市)参保单位在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各项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提供以下材料:

1.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

2.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以及发票等原始证明材料;

5.失业职工除提交上述1至4项材料,还须提交西藏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未就业配偶,除提交上述1至4项材料,还须提交职工所在单位或者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三)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从受理之日起30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应一次性结清,并将资金划入用人单位账户。用人单位扣除生育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时间内已发放的工资将剩余资金发给生育职工;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结算并书面告知其理由。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经办机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补正的材料。

六、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标准

根据《办法》规定,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原来的实报实销改为定额包干结算,包干标准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及《办法》规定生育的,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包千:顺产600元,剖官产8000元,以上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用在上述包千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及《办法》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手术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包干: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1200元;怀孕2个月(含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3000元;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上终业妊娠4000元;官外孕及葡萄胎终止妊娠600元;绝育手术15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800元。

(三)生育之前、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治疗因生育引起的各种并发症的费用,按照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七、生育津贴、护理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职工生育享受120天的生育津贴(含产前休假15天)2有下列情形的增加享受生育津贴天数

1.难产的,增加15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3.两个及以上婴儿存活4个月及以上的,增加30天

4.按规定第一胎为晚育的,增加30天。

同时符合前款两种以上情形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累计计算。

(二)符合我区规定生育条件的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终止妊娠的,享受生育津贴

1.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下同)的,享受20天生育津贴;

2.怀孕2个月(含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亨受30天生育津贴;

3.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50天生育津贴;

4.宫外孕及葡萄胎终止妊娠的,享受50天生育津贴;

5.实施输卵(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0天生育津贴

上述1至4项,终止妊娠同时放置节育环、实施皮下埋植手术的分别增加3天、5天的生育津贴。

(三)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天数计算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实施结扎手术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失业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工资继续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财政供养单位职工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和其他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时,要扣除享受生育津贴时间内已发放的工资,如有剩余,应将剩余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给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核算职工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和其他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划拨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扣除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时间内已发放的工资后,将剩余资金全部发给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发享受生育津贴时间内已发放的工资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

(五)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生育的,其配偶享受15天的护理津贴;护理津贴按照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15天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其他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时并计发。享受15天护理津贴的同时,其工资照常发放,不予扣除。

八、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发放标准

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生育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计算方法: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1%。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在结算其他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时一并计发。

九、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做好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和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防止出现谎报骗取生育保险费及多次领取的情况发生。

(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社会保险法》、《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照《社会保险法》和《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0月5日起实施,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四)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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