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规范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及报送工作,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根据《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与本单位职工签订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
中央、省驻邯企业及跨省企业驻邯分公司(办事处)由驻邯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及驻邯中直、省直企业、跨省企业驻邯分公司(办事处)与职工签订的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与职工签订的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工作,但前款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第四条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企业经营者年度工资收入与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
(二)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计件(计时)工资制企业的计件(计时)单价;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病事假和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有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三)劳务派遣岗位的工资标准及工资增长机制;(四)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五)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变更、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协商确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前三个年度企业经营者收入、企业利税增幅、职工工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企业经营者年度工资收入与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
(二)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计件(计时)工资制企业的计件(计时)单价;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病事假和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有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三)劳务派遣岗位的工资标准及工资增长机制;
(四)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五)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变更、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协商确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前三个年度企业经营者收入、企业利税增幅、职工工审表》中写明,并告知报送单位。
第四章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程序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管理机构对报送审查的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要指定专人就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签订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协商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初审。初审发现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存在合法性问题的,不再进行内容审查,审查认定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合法,但合理性不足的,应当提出指导性建议供双方参考,并填制《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结论)书》(附表四),企业自发到《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送达双方协商代表,根据《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结论)书》载明的初审意见,重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程序,按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
第九条 对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查无意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尾页加盖工资集体协商审查专用章。
第五章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内容
第十条 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资格、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双方协商代表资格,双方委托的协商代表是否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等。
第十一条 协商程序审查。主要包括签订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是否向协商代表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结果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向上一级工会进行报告等。
第十二条 协商内容审查。主要包括协商确定的条款是否充分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相关因素进行平等协商,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是否显失公平。
第六章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生效日期
第十三条 按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字盖章的《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送审表》确定的日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第16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行政部门在《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结论)书》中确认生效日期。
第十五条 生效的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5日内,由企业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生效的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制《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情况登记表》(附表五),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为一年,每年第一季度双方协商签订,并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1日至31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填写核查意见。对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未订立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未履行生效的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生效的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协商双方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存档一份,并由职工一方报送上级工会组织备案。
附∶1、《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送审表》
2、《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协商签订工作人员审查表》
3、《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资料一览表》
4、《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结论)书》
5、《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情况登记表》
6、《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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