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五险一金 一网打尽
下载APP
首页 > 百科 >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5-01-01 14:22 · 临汾人社 · 491人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和监督,强化风险防控,优化办理流程,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根据《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临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授权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和用途

贷款对象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异地缴存)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原就业地缴存时间);

(二)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临汾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具有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证明的;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每月偿还贷款本息的额度一般不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一半;

(四)所购建房屋合规合法且购建房行为发生在两年之内,以最后一次购房款收据日期计起;

(五)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六)借款人及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借款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

第六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的截止时间为退休年龄再延后5年。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含配偶为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现已退休但退休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第八条 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或配偶在商业银行的当期贷款余额。      

原则上其贷款直接转入本人或配偶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账户,特殊原因无法直接转账还款的,可转入借款人账户,但借款人必须在放款后10日内交回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结清凭证。

第四章  贷款担保方式

第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有职工联保、住房公积金质押、抵押、担保公司保证四种。

第十条 职工联保,是指有稳定收入且缴存住房公积金正常的自然人(联保人)愿意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工资及家庭财产为借款人贷款提供还款保证的一种贷款担保方式。

(一)联保人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

(二)联保人为借款人在其还款期限内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三)联保人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期间,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能再为其他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

(四)联保方式的借款金额计算方法为:

借款金额≤(借款人+配偶+联保人)住房公积金余额×2+联保人数×5万元

(五)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联保人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质押,是指用借款人、配偶和他人(质押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贷款提供还款保证的一种贷款担保方式。

(一)质押人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

(二)质押人账户内现有及今后增加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在其还款期内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三)质押人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期间,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能再为其他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

(四)质押方式的借款金额计算方法为:

借款金额≤(借款人+配偶+质押人)住房公积金余额×2

(五)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质押人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 抵押,是指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经办银行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贷款担保方式。借款金额不超过抵押房屋价值的70%。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保证,是指担保公司同意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承担其还款责任的一种贷款担保方式。

担保公司在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金专户,该专户由市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借款人可从以上担保方式中任选一种,但异地缴存职工贷款只能选择抵押担保方式。

第五章   贷款资料

第十五条 个人基本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二)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三)借款人和配偶月工资收入证明(市中心有工资信息的除外);

(四)借款人和配偶身份证明;

(五)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除外);

(六)异地缴存职工贷款还需提供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

第十六条 购建房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保障房,提供购房合同及付款收据;

(二)购买二手房,提供完税发票;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住宅用地使用权证或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施工协议、工程概算、付款收据;

在城市规划范围以内的提供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在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提供村委会或乡镇的证明;

(四)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与商业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和当期贷款余额证明,其购房行为不受两年之内的限制。

第十七条 担保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质押的:质押人在管理部、市直分理处(以下通称管理部)当场签字确认的“质押人承诺书”;

(二)职工联保的:“联保人单位承诺书”和联保人在管理部当场签字确认的“联保人承诺书”;

(三)抵押的:抵押房屋的“他项权利证”或“预抵押登记证”,用已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做抵押的提供该房屋的评估报告;

(四)担保公司保证的:担保公司出具的同意保证的“担保函”、借款保证合同。

第十八条 划款时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

(二)采用抵押方式的提供抵押房屋的“他项权利证”复印件或“预抵押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经办银行印章);采用担保公司保证方式的提供借款保证合同。

第六章  贷款程序及办理时限

第十九条 贷款程序

受理→调查→复核→审批→贷款发放→市中心备案→归档    

第二十条 受理

(一)对前来咨询政策的职工,详细解答,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查询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同时了解其信用、购建房及家庭收入状况,做出是否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判断,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三)审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保证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与本人是否一致,有条件的应该登录公安居民查询系统进一步查验身份证件的真伪;

(四)按照借款申请人的担保方式,检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正确,印章是否齐全、清晰;

(五)对符合条件且提供资料齐全的,指导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保证人按样表规范填写《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证持证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对符合贷款条件但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缺少的资料,并退回申请资料。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回申请资料,并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

(六)对资料齐全的在审批表上签字接收,将借款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

(七)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申请资料进行编码整理,并填写档案目录;

(八)填写受理岗台账;

(九)对接收的资料,及时传递,不得滞留;

(十)对调查、复核、审批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负责通知借款申请人取回资料,取消录入业务系统的借款申请人及保证人信息,并做好记录,说明被退回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调查

(一)调查内容:证件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的真实性;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情况;核实异地贷款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依法取得音像资料和谈话记录等;

(二)调查人员须2人以上(含2人);

(三)调查方式: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网上调查、其他方式调查;

(四)发现有问题的,书面说明原因,报告管理部负责人后,将申请资料退回受理岗位;

(五)对符合条件的,调查人出具调查报告(调查的时间、方式、内容、结论),在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予署名,及时传递给复核岗位,不得滞留;

(六)填写调查岗台账;

(七)调查工作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复核

(一)复核内容包括:申请资料(含纸质和电子文本)是否完整、齐全、合规,受理人员、调查人员业务操作行为是否规范、完整等;

(二)发现有问题的,书面说明原因,报告管理部负责人后,将申请资料退回受理岗位;

(三)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予署名,及时传递给审批岗位,不得滞留;

(四)填写复核岗台账;

(五)复核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审批

(一)对贷款条件、资料、流程全面审查并签字批准;

(二)审批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同时通知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人在3个月内不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视为放弃此次贷款;

用等额本息还是等额本金方式偿还贷款,由借款申请人确定。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

管理部收到借款申请人补充资料(第十八条第1款、第2款)后,出具划款通知单,财务人员在当天将资金转入委托贷款账户,经办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第二十五条 借款资料的录入、复核、审批、发放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操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备案归档

管理部按月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料、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支付凭证、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流转单进行整理,分类装订,于次月15日前报市中心备案。属报备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责成管理部完善手续。未经备案的借款资料不能入档。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逾期催收

(一)逾期贷款的催收由管理部确定专人负责,每月5日前从经办银行获取上一个月的逾期信息,并及时进行催收,做好催收记录,每月末将具体催收情况上报市中心;

(二) 3个月以内的逾期贷款由管理部催收;采用担保公司保证方式的,管理部每月7日前将逾期情况通知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催收;

(三)超过3个月(含)的逾期贷款:

⒈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职工联保方式的,扣划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工资,不足时扣划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工资,最后通过法律手段,执行借款人和联保人的家庭财产;

⒉采用担保公司保证方式的,管理部将逾期情况报市中心,由市中心扣划担保公司的风险保证金偿还借款人欠款,扣款后担保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补进所扣划资金;

⒊采用抵押方式的,直接上门催收。

(四)超过6个月(含)的逾期贷款,报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议,一次性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更换、解除联保人和质押人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更换联保人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1.条件:新联保人的工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般不低于原联保人。

2.提供的资料:

⑴借款人和新联保人的身份证明;

⑵借款人在管理部当场签字确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更换登记表”;

⑶新联保人在管理部当场签字确认的“联保人承诺书”及其单位出具的“联保人单位承诺书”。

(二)更换质押人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1.条件:新质押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一般不低于原质押人。

2.提供的资料:

⑴借款人和新质押人的身份证明;

⑵借款人在管理部当场签字确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更换登记表”;

⑶新质押人在管理部当场签字确认的“质押人承诺书”。

(三)解除联保人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1.条件:

⑴解除此联保人之后,(借款人+配偶+剩余联保人)住房公积金余额×2+剩余联保人数×5万元﹥贷款余额;

⑵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高于借款人贷款余额的50%,其联保人可全部解除;

⑶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发生逾期的,解除此联保人之后,借款人及配偶、剩余联保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高于借款人贷款余额的100%。

⒉提供的资料:

⑴借款人身份证明;

⑵借款人在管理部当场签字确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解除登记表”。

(四)解除质押人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1.条件:

⑴解除此质押人之后,借款人及配偶、剩余质押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高于借款人贷款余额的70%;

⑵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发生逾期的,解除此质押人之后,借款人及配偶、剩余质押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高于借款人贷款余额的100%;

⑶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高于借款人贷款余额,其质押人可全部解除。

⒉提供的资料:

⑴借款人身份证明;

⑵借款人在管理部当场签字确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解除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解除共贷人(指借款人配偶)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1.条件:

⑴借款人与配偶已解除婚约;

⑵有司法部门出具的与本次贷款有关的财产分割“判决书”或“公证书”。

2.提供的资料:

⑴借款人与配偶的身份证明;

⑵借款人与配偶的离婚证明;

⑶财产分割“判决书”或“公证书”;

 ⑷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余额本息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更换联保人、质押人及解除联保人、质押人、共贷人程序:

受理→复核→审批→录入→资料归档

(一)受理

1.受理人员须认真分析借款人提出申请的理由是否充分,并查阅相关资料和信息,做出是否受理判断,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当即退回;

2.审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见证持证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3.整理资料,当即转交复核岗位,不得滞留;

4.对复核、审批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负责将资料及时转退借款人,并告知退回原因。

(二)复核

1.复核内容包括:是否满足办理条件、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签注意见,及时传递给审批岗位,不得滞留;

3.发现有问题的,书面说明原因,报告管理部负责人后,将资料退回受理岗位。

(三)审批

对办理条件、资料、流程全面审查,签字批准后转交录入岗位,不得滞留。

(四)录入

1.对更换保证人的,先录入新的保证人之后,再解除原保证人。

⒉当天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并将资料传递给档案整理人员,不得滞留。

(五)资料归档

以上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须在办理后的次月15日前向市中心报备。

第三十一条 贷款结清后需要做的工作

根据每月经办银行报送的贷款结清信息,即时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做结清处理,同时将结清单交市中心档案室归档。

第八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对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中心提出,市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四条 市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监督和稽核,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因违规受理、调查、复核、审批造成套贷、骗贷的,市中心责令管理部限期追回所贷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虚构贷款条件,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中心责令管理部限期追回所贷资金,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限制提取和贷款,并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则随之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保100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保100网,转载链接:http://www.shebao100.cn/lawsrule/ls_4289.html

我来说两句

0/200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条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点击收起
推荐阅读
相关最新

官网查询(社保·公积金)

热门标签

更多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