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为保障高风险企业农民工权益再立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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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为保障高风险企业农民工权益再立新规

2008-07-17 17:18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85人阅读

郑州市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1月29日上午,郑州市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郑州市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有关情况。
      《办法》确定了适合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参保缴费办法,即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6‰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预算造价时,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办法》规定了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强制参保措施,凡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有农民工的,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或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均应当提交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未提交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办法》还在参保申报、工伤保险关系的确认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基数确定等方面,制定适合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特点的系列政策。对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办法》明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并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由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市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权益又加了一重“保护伞”,将对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体系,扩大我市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促进我市的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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