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保局将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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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保局将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6-08-01 09:39 · 深圳商报 社保100 · 2332人阅读

8月1日讯:据悉,深圳社保局将代征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用人单位在8月31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

深圳市社保局将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要按照一定比例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为:(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6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上一年度(201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034元(宝安区为61126元,龙岗区为58770元)。


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为9月1日至6日,请各用人单位在8月31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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