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陪酒死亡,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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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陪酒死亡,算工伤?

2016-12-07 09:05 · 社保100 · 2100人阅读

中国人很喜欢在酒桌上谈生意,“感情深,一口闷”或者“干了这杯酒,不干就是看不起我”……相信很多需要在酒桌上谈生意的人,这些话一定没少听,也没少说过。

可是,“你叫我干就干,分明就是看不起我”,这看得起看不起的,还算小事;因为陪酒丢了性命,这才是大事!

 

如果因工陪酒死亡,算不算工伤呢?我们先来看看《工伤保险条例》是怎么说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又同时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陪酒谈生意,算不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呢?但是第十六条又说了醉酒不算工伤啊!看到这里,小编也是云里雾里的,只好找出两个案例,还请各位看官明鉴。

 

 

案例一: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算工伤

2004年9月3日,在某厂工作的陈某同两位副厂长受厂老板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4人共喝了一瓶泸洲老窖,陈某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副厂长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某入院前已死亡。

2004年10月9日,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陈的妻子于2004年9月15日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死亡一事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他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不视为工伤。

2005年2月16日,陈妻向一审法院起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陈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其死亡应视为工伤,判决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二审法院以陈某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终审撤销一审法院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案例二:接待老总应属工作职责  喝酒猝死算工伤

 

42岁的王建勋在下班后陪公司老总喝酒唱歌至凌晨归家,在发送一封工作邮件后,他猝死在家中卫生间。

其妻子认为丈夫的死亡应属于工伤,遂向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后者给出了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人社局在庭上辩称,王建勋在下班后喝酒唱歌回家,已不属于工作时间,而且家并不是工作地点和场所,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僵持不下。庭审当天,案件未宣判。

 

北京东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郝云峰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

王建勋死前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喝酒和唱歌,组织者是CEO黄某,可视为公司的指派。王建勋作为财务经理,对公司老总的接待、陪同均应属于工作职责,应当属于为了公司的正当利益。因此,王建勋属于因“工作原因”死亡。

王建勋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规定,其工作时间是不定时的。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是不受加班时间的限制。其从早上到次日凌晨一直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情,所以王建勋应属于“工作时间”死亡。

 

“工作地点”不仅指员工日常固定的工作场所及其附属建筑,还包括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本案中,王建勋陪公司老总应酬完毕,在凌晨一点还有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回到家中办公,应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所以,王建勋属于“工作场所”死亡。

综上分析,郝云峰律师认为,王建勋的死应被认定为工伤。

小编搜了很多案例,发现全国对于此类事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主流观点认为因工陪酒导致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凡人皆有一死,但我不希望有一天我们为了工作在酒桌上喝死,公司却要说“他是爱喝酒才喝死的”。新年又快来了,不管是为了年底冲业绩,还是为了逢年过节的酒桌上热闹,温馨提示您:对他人,少劝酒,别人的生命你负担不起!对自己,能喝多少喝多少,喝不了就赶紧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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