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不能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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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不能拖

2017-05-24 10:14 · 社保100 · 982人阅读

近日,蚌埠市政协一条《关于尽快落实乡镇卫生院在编分流安置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建议》引起蚌埠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捍卫的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请信访局关注,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2010年10月,我省启动基层(乡镇)医疗机构改革,对乡镇部分医疗机构人员采取分流安置办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22号)和《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中关于在编分流人员三年过渡安置的政策规定:“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的80%发给,职务补贴按最低职务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从第三年起,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不计算工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由于当时尚未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统筹改革,这些人员也就没有纳入养老保险范畴。

2014年10月,国家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并轨改革,统一缴纳养老保险,这部分分流人员却无法办理养老保险,这必将为这部分人到龄退休留下隐患。随着时间推移,这部分人中一些人已经接近法定退休年龄,问题的解决已经迫在眉睫,如果这一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必将引起新的社会矛盾。

为清除这一潜在隐患,维护分流安置人员的合法权益,蚌埠市政协建议:由卫生、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联合对此类分流安置人员情况进行摸底统计;由此类分流安置人员所在的市、区(县)财政部门按人社部门规定的法定养老金标准补齐自2014年10月至今单位应缴纳的保险金额,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建议分流安置后重新就业的人员由人社部门责令现就职单位依法为这些职工缴纳自财政部门补齐后正常应该缴纳的社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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