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 绍兴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之前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50%计算,作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年限。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以后的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折算或累计后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目前的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农合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标准远低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标准,而且其他保障及就业服务也有缺失。
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后,农合工在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失业保险待遇享受上与城镇职工一致。
同等参保缴费
城乡统一前:城镇工需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部分,农合工不需要缴纳。
城乡统一后: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城乡统一前:农合工只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目前标准为576元/月。
城乡统一后:农合工不再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改为享受失业保险金,目前标准为1440元/月。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经办机构统一代缴职工医保。
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待遇水平更高,保障也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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