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肿瘤期间被辞退 员工状告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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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肿瘤期间被辞退 员工状告原单位

2014-07-03 10:23 · 社保100 · 15961人阅读

   家住南京栖霞的陈琴在栖霞区一家金属制品工厂工作,2011年她不幸患上了肿瘤,医生告诉她,这个病可能跟工作环境有很大的关系。于是,她试图找单位索赔,却频频碰壁。最终她等来了一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上面签署陈琴同意解除合同。这让陈琴很是绝望。在家人的陪伴下,她来到南京栖霞区法援中心求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8年2月,陈琴进入栖霞区一家金属制品工厂,做金属表面处理的工作。工作三年后,她觉得身体乏力,胸口疼痛,

   2011年10月,由于症状越来越重,她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肺部患有肿瘤,在医生的建议下,她做了右中下肺叶切除手术。虽然做了手术,但陈琴元气大伤,走路也不能走,要靠家人搀扶,呼吸也跟正常人不一样,说话也吃力。好端端的人怎么会得这种病?医生告诉她,肺部患肿瘤可能和她的工作环境有关。陈琴这才想起来,自己长期接触化学品,可是单位只发了一个普通口罩做防护,甚至吃饭喝水也都在车间里,“我们哪儿懂这些,要是知道就不做这个了。”陈琴说,她每个月工资只有两三千元,但这次手术花了7万多元,后期继续化疗还需很大费用。陈琴病情稍微稳定后,就找单位索赔,却碰了一鼻子灰。接下来两年里,她一边治疗,一边找单位协商,可一直没有结果。在这两年里,陈琴的工薪社保等待遇也被单位停止。去年4月份,还躺在病床上的陈琴居然收到了单位发来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协议表明她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陈琴无奈到栖霞区法援中心求助,律师仔细看了这份协议,发现这里面的签名存在问题,陈琴不可能同意签署这样一份对自己完全不利的文件,该文件也没有调解中心的盖章。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约定,从事相关的有毒有害工种,单位在让职工离职之前,必须要给职工做全面身体检查,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但陈琴表示,单位并没有给自己做这样一个体检,也就意味着单位违法了。另一方面,陈琴要证明自己的病跟工作环境有关系,光凭医生的说法可不行,必须有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在法援律师的建议下,陈琴到南京职业病防治院做了鉴定,4个月后,鉴定结论显示,陈琴因为长期接触重铬酸钾和硫酸,所患肺部肿瘤为重铬酸盐职业性肿瘤。拿着这份报告,律师帮陈琴申报工伤,被认定为二级工伤(最高为一级)。

   拿着这些证据,栖霞区法援中心律师帮陈琴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收回协议,补偿陈琴生病后的工薪社保等待遇。在开庭时,法援律师表示,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其离职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四级以上工伤,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经庭审,仲裁委采纳了法援律师意见,要求用人单位恢复陈琴的劳动关系,并判其对于违法解除陈琴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薪、社保等待遇一并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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