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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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3-06-18 17:48 · 厦门人社 · 374人阅读

厦劳社〔2003164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劳鉴办、各劳鉴委委员、各医疗鉴定专家: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进一步完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医疗鉴定专家制订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实施细则》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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