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北省委、河北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落实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0〕14号),切实减轻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缴费负担,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现就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费率浮动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10号)的规定,在执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8〕15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管理的通知》(冀人社规〔2017〕16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调整费率浮动区间和浮动标准,减少费率上浮单位户数,增加费率下浮单位户数,进一步降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二、严格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2号)落实,并按照以下办法核定2020年度各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
参保单位2019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小于20%的下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5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20%,小于40%的下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70%的,按基准费率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70%,小于100%的上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100%的上浮二挡,按基准费率的150%执行。其中,一类风险类别行业的参保单位支缴率小于70%的,按0.5%的费率执行;二类风险类别行业的参保单位支缴率小于20%的下浮一档,按最低限(0.5%)执行(见下表)。
四、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以2020年度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0.5%)。执行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五、2020年度费率浮动执行时间,全市统一为2020年2月1日起,不得自行确定。
联系人:徐建辉 5077059
王东丽 2037869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 定 市 财 政 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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