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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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9-11-16 15:16 · 湖北人社 · 258人阅读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机制、统筹规划、加强管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符合我省实际、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按照统一制度、加强管理、分级负责、规范预算、省级调剂的原则,建立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在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同时,兼顾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现状,努力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平稳过渡,促进全省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不得自行出台与国家和省现行政策不一致的养老保险政策。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企业缴费比例为20%,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三)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包括按照中央和省规定应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参保退休人员死亡后应享受的相关待遇。

  (四)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基金预算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预算管理、分级负责、余缺调剂的原则编制和实施。年度终了前,各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编制本级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养老保险局。省养老保险局编制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同时汇总各地上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

  基金预算按“两上两下”程序编制,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五)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各市、州、县按上年度当地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的5%上解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应在规定时间内上解,并纳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账核算。省级调剂金一律不得减免。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企业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除做实个人账户补助资金外全部由省统一安排使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各地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留存当地管理,确需动用基金累计结余的,须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应对因不可抗因素形成的基金支付风险、增加省对市县基金的调剂能力,缓解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调度困难。

  做实个人账户基金与省级统筹基金(含省级调剂金)实行分别管理,省级统筹基金不得占用做实个人账户基金。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由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地方财政配套安排的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由各地按规定筹集上缴。做实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六)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使用统一的应用系统,加强金保工程建设,建立适应省级统筹需要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各地预算内收支缺口,由省和市(州)、县(市、区)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负担。市(州)、县(市、区)负担部分,当地基金有历年累计结余的,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从历年累计结余中弥补;当地没有历年累计结余或结余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弥补。对省级统筹前各地形成的基金累计缺口,由各地用以后年度基金结余和本级财政补贴逐年弥补、消化。

  (二)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各地要严格执行省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超额完成年度征缴收入目标任务和当年实际支出低于预算指标的,超收和节支部分增加当地累计结余指标,并可结转以后年度。未完成年度征缴收入目标任务的,按短收额的一定比例扣减当地历年累计结余指标,扣减后的短收额由同级财政弥补;当年实际支出超出预算指标的,从各地历年累计结余指标中弥补,不足部分由各地财政负担。

  凡是应由同级财政弥补而弥补不到位的,由省财政调剂资金予以垫付,年终扣减地方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直接纳入省级统筹基金。

  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奖励资金,按预算管理和扩面征缴工作绩效对各地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三)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各单位和个人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严格执行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省级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四)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政策。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公开相关政策和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退休审批制度,禁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要加强省级统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要进一步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保证我省养老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要求,加强经办机构的管理,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推进信息化建设,使经办机构尽快实现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组织实施

  实行省级统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利益的调整。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做好省级统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加强对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做好企业参保登记工作,据实核实缴费基数,要按照规定计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确保各项养老保险待遇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规范基金预算管理,督促各地认真编制和严格执行基金预算。各级地税部门要强化基金征缴,加大清欠力度,提高基金入库率。各级工商部门要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注销、变更登记的基本情况按季度通报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200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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