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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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2010-07-01 11:35 · 福州人社 · 885人阅读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50号)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市级统筹后,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各县(市)、马尾区不再自行调整或出台新的医保政策。

   市级统筹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

   二、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马尾区在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信息管理五个方面须严格按照《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基金管理按以下办法执行:各县(市)、马尾区仍保留原基金专户,实行市级统筹前的结余基金(含10年预留风险金和统筹前欠缴部分)留归当地调剂使用;统筹后的各县(市)、马尾区当年结余基金(不含个人账户基金)的40%纳入市级统筹基金,60%纳入当地历年结余基金。各县(市)、马尾区在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基础上,年度基金收不抵支时,不足部分先由统筹前当地历年结余基金支付;当地统筹前历年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市级统筹基金和统筹后当地历年结余基金按4:6比例分担,市级统筹基金或统筹后当地历年结余基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同级财政承当。

   市政府每年下达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和征缴任务,各县(市)、马尾区年度内必须按时完成参保扩面和征缴任务,否则当年基金收支缺口市级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大对当地参保单位历年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清理和追缴力度,按照原来与企业签订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期付款协议期限完成清欠工作。市级统筹后各县(市)、马尾区困难企业申请基本医疗保险费分期付款,需经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预决算、结算、缴拨方式、稽核和约束激励制度等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实行市级统筹后,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统一的资格准入条件、申报流程、变更程序、考核评定标准、违规处罚标准、定点服务协议管理标准和医疗费用结算模式。原则上,市本级(含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不变,各县(市)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扩大到市本级定点的三乙(含三乙)以上医疗机构,马尾区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扩大到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市级统筹后,全市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四、组织领导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关系到全市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要加强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卫生、药监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服从大局,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做好市级统筹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能按期启动市级统筹工作;同时,要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建立与医疗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机制。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围绕"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加强对各县(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确保市级统筹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本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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