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文化伪装硕士是怎么回事_是怎么伪装的

五险一金 一网打尽
下载APP
首页 > 快讯 > 小学文化伪装硕士是怎么回事_是怎么伪装的

小学文化伪装硕士是怎么回事_是怎么伪装的

2017-11-10 15:47 · 社保100 · 489人阅读

小学文化伪装硕士是怎么回事?是怎么伪装的?学历是面试不是公司的敲门砖,伪造假学历也成为敢想不敢做的事情,可是近日一男子小学文化伪装硕士,惊呆了小编!

小学文化伪装硕士是怎么回事

萧山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案子,被告曾经是高管。站在被告席上,他举手投足间派头十足,之前人家都叫他“任总”,月薪数万元计。

清华硕士、国内某大型房地产公司工作经历,看到这样的履历,相信很多用人单位都会心动。接下来我们要看到的这位任某,实际只有小学文化,却冒充名校硕士,前去应聘,竟然成了高管,拿到了百万元的年薪。不过,他这个高管从来不开会,就是这一点最终让他露出了马脚。今天上午,杭州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干练的西装,斯文的眼镜,从外形装束看,被告任某还真有点企业高管的派头。而他为自己伪造的身份标签则更多,北京户口的居民户口本,清华大学MBA硕士毕业证书,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曾就职于国内某大型房地产企业等等。2015年11月,靠着这些“漂亮”的履历和资格,任某经猎头推荐,成功应聘杭州一家大型企业的高管,税后月薪为七万元。

可是工作一段时间后,大家发现,这位年薪近百万的高管从来不召集员工开会,办事能力也与其工作经历并不匹配,公司仔细调查之后才发现,任某的简历都是伪造的,40多岁的任某并不是什么清华高材生,而是只有小学文化。

记者从法庭了解到,这些清华大学毕业证书等各类假资质,都是任某从他人处购买的,花了200多块钱。从杭州这家公司干了一个月离职后,任某凭着这些伪造的资格和经历,还入职了位于深圳、天津的两家公司,月薪均高达几万元。直到被调查前,任某仍在一家公司正常工作。庭上,任某对于自己伪造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将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第一轮面试是这家企业的几个高管,大家对任某的面试表现比较满意。第二轮董事长亲自面试,感觉也不错。对方四十几岁,正是有才干又稳得住的年龄,而且此前也在一家大型企业担任高管,尽管时间不长。最后,谈妥的薪水是税后每个月7万元。

任某入职时,提交的都是证件的复印件。后来企业多次要求他提交各种资料证件的原件,但任某一直没交。再后来,大家逐渐发现,这位新领导好像能力很一般。

企业人事随便在百度上查了一下,发现了一条很奇怪的信息。说是有一个人用假的学历证之类应聘高管,被企业发现辞退。而那个人的名字和任某的名字就差了一个字,企业也是任某简历中之前任职过的。

不会吧。人事工作人员开始直接从学校方面查学历。什么清华大学、建造师资格证等等,都是假的。跟任某摊牌后,任某自动离职了。但公司已经发了几万元的工资,于是报了警。

被抓时他又做了两任高管。任某一开始被抓,萧山公安在其犯罪定性上反复斟酌,说是诈骗吧,好像证据不那么充分。那时就让任某先取保候审了。没想到,任某消失了。警方将其列为网上追逃对象。

话说,这边任某离开萧山后,胆子很大,又故伎重施。2016年3月份,他成功应聘入职深圳某大型企业高管,2016年4月20日离职。2016年5月份,他又应聘入职天津某投资集团公司高管,2016年6月8日离职。再度被抓,他承认,自己的学历证书甚至北京户口都是假的。

是怎么伪装的

任某,山东人,小学文化水平。他说,哪怕本科院校毕业工作也不大好找,于是自己找了做假证的,提供个人信息,伪造了清华大学、西安交大等知名高等院校的硕士学历证书和毕业证书,以及执业资格证等。此外,在他看来,北京户口也属于“加分项”,就连北京户口和身份证也一并伪造好。随后,任某将这些有光鲜的证件打底的“简历”发到各大求职网站,还真有不少猎头来找他。

猎头公司推荐的“高级人才”,一般都是先面试入职,再提交相应的资料证件。任某就利用这一个月的时间,赚取相应的工资。他每次入职到离职前后,一般都只有一个多月的时间。至于面试,任某因为经常面对大型企业的高管,已驾轻就熟。据他说,面试一般都没有问题,每次面试后,基本都能接到入职通知。

法庭上,任某反复强调,尽管自己只有小学文化,但能力完全能够胜任高管职位。事实上,企业都是在他入职后首先从能力开始怀疑。此次,任某被起诉的罪名有三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伪造假学历有什么处罚

(一)劳动者的学历、履历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前提条件从法律层面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单位有权了解前来求职的劳动者的基本情况。由于劳动力市场的蓬勃发展和劳动者流动的日益频繁,用人单位对于前来求职的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往往缺乏了解,作为证明劳动者所受教育的学历证明和证明劳动者过往工作经历的履历表就成为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以外了解与评估劳动者情况的主要途径。

就事实层面而言,用人单位在对外招聘时,对岗位的学历要求和履历要求会作出具体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在短时间内招募到最有可能适合该岗位的劳动者。劳动者除了有了解用人单位具体情况、岗位情况和工资报酬的权利外,对于自身的学历、履历等基本情况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该义务的严格履行除反映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外,也体现了劳动者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更是市场经济体制公平与效率的价值追求。

同时,作为民事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劳动合同也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属性,即体现双方意思自治与合意达成,具体而言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采用欺诈的手段,利用虚假的学历、履历足以使用人单位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导致意思表示的不真实,侵害了其意思自治的权利。对此,《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也有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学历、履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其效力自订立起归于消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不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并取得相应的报酬,则可以将双方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合同无可变更可撤销之说,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仅以劳动者存在虚假学历和履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三)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对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赔偿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已经确认了过错方赔偿的原则。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则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保100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保100网,转载链接:http://www.shebao100.cn/socialhot/sh_8709.html

我来说两句

0/200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条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点击收起
推荐阅读
相关最新

官网查询(社保·公积金)

热门标签

更多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