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减半,受伤后少赔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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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减半,受伤后少赔6万元?

2022-12-03 17:07 · 双峰县人民法院 · 488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原告贺某进入被告湖南某机械公司工作。2020年8月,贺某在车间操作时受伤,伤情经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

2021年12月,双峰县工伤保险局按湖南某机械公司为贺某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标准3172元/月向原告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贺某认为其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但公司仅以3172元/月的标准参保,直接导致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经仲裁程序无果,遂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湖南某机械公司支付其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63136元。


法院审理

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湖南某机械公司虽然为贺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未按照其实际工资水平申报。经查,贺某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286元,被告是以3172元/月的标准缴纳,擅自降低缴费基数,使得贺某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其应得数额。

即便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补足缴费基数,工伤保险基金仍会以工伤发生时而非补足后的缴费基数计算贺某的伤残补助金,因被告湖南某机械公司未按照实际工资申报给贺某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已无法通过行政途径补救。

经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由被告湖南某机械公司支付原告贺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共计38000元。


法官提醒

公司不按实际工资为员工缴纳社保属违法行为,也是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相抵触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本案被告降低社保缴费基数致劳动者未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官郑重提醒,用人单位在给职工缴纳社保时,千万不要贪图一时的人力成本而降低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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