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与平台服务外包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
自2018年7月30日,张某某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商务公司)从事外卖骑手工作。该商务公司承接美团外卖业务,订单由美团APP指派。商务公司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并于2019年6月安排张某某与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企业管理公司)签订“订个活”平台服务协议和《项目转包协议》。2021年2月23日,张某某在送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张某某认为受伤为工伤,但商务公司否认与张某某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某遂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确认与商务公司自2018年7月30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审判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某与商务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张某某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为商务公司的主营业务。张某某按照商务公司的排班时间出勤,商务公司对张某某工作进行考勤管理及处罚扣款,按其接单量发放工资,足以证明张某某受商务公司管理并从事商务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虽然张某某与企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但张某某与该管理公司之间既无成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故裁决确认张某某与商务公司之间自2018年7月30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点评
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该从双方是否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以及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进行严格分析。从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角度分析,如果劳动者有明确的“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成员,为其提供劳动”的意思表示,劳动者表达了入职意愿并办理入职手续,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意。从劳动关系从属性角度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具备了从属性特征,可确定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鉴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在案件裁判中多角度全方面的严格分析并确认劳动关系,有利于更好的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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