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合同
2023-09-12 10:18 · 平安大鹏 · 275人阅读
案情简介
张某入职某公司,与某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6月30日至2011年6月29日。
2011年4月,张某经医院确诊怀孕。2011年6月底,该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为由,决定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怀孕期间,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最终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系保障怀孕女职工权益的典型案件。
本案中,张某在怀孕期间,虽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女职工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应顺延劳动合同期限至哺乳期满,所以该公司不能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法定情形消失之日止。
如果女职工孕期因劳动合同期满而被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可能面临需要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或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因该期间尚在劳动合同顺延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女职工“三期”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顺延期间内,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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