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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供虚假诊断书“骗取”病假工资?法院: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24-07-15 13:49 · 青瞳视角 · 645人阅读

劳动者依法享有病假、休息等权利的同时,亦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若劳动者提供虚假诊断书“骗取”病假工资,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呢?近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以生病为由向公司请假,公司也支付了病假工资。后经查,该员工提交的诊断书并非所载明的医院出具,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起诉后,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高某某为某运输公司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自2016年6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11月17日,高某某向某运输公司申请休三个月病假,并提交了某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为“忧郁症”、建议休息三个月的诊断书,其上加盖了该医院诊断专用章。某运输公司同意了高某某的病假申请,并向其支付了病假期间工资。

经与某医院沟通及查阅医院官网,某运输公司发现该诊断书上显示的医生林某为全科医疗科,并无出具“忧郁症”的资质。某运输公司据此认定高某某提供的系虚假诊断书,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高某某的劳动合同。

高某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不服,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经劳动仲裁最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运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某运输公司申请,北京三中院向某医院调查核实高某某提交的诊断书真伪,医院回函载明“印章不属实......高某某在我院无挂号信息”。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的诚信义务在于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该案中,高某某以生病为由向某运输公司申请病假,某运输公司基于对高某某的信任,向高某某发放了病假工资。但根据查明的事实,高某某提交的某医院诊断书并非该医院出具,高某某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有违劳动者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在此情况下,某运输公司有权解除与高某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某运输公司已就解除事宜征求工会意见,并将解除通知书送达至高某某,故某运输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是劳动法的重要原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据此,劳动者应当秉承职业操守,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自身的职业形象。实践中,用人单位是否在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的职业道德作出明确规定存在差异。一般认为,职业道德作为劳动者职业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劳动者工作时的基本道德要求,用人单位因其生产活动多样性的现实所限,可能无法在其规章制度中对每一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设定标准或制定规则。因此,不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是否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劳动者都应当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本案中,劳动者以虚假诊断书“骗取”长达三个月的病假工资,有违职业道德,对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其行为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即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未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亦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诚信为立人之本、立业之基,职场诚信文化建设离不开用人单位与每一名劳动者的共同参与。强化诚信的力量,有助于弘扬劳动者的“工匠精神”和用人单位的“企业家精神”,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道德自觉,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实现行动自律。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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