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与档案年龄记载不一致,退休时间如何确定?
身份证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相差5年,人社局未支持乔秀荣(化名)要求按身份证年龄办理退休事宜。在这种情况下,其所在单位却拒绝继续为她支付内退工资,亦不缴纳社保费用。无奈,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按身份证年龄办理退休未果,公司停缴社保停付内退工资
1995年3月,乔秀荣入职一家矿业公司。当时,她的个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76年10月3日。而她的身份证显示,其出生时间为1971年10月3日。2019年4月3日,矿业公司因经营效益欠佳决定让部分职工内退,以此减轻经营压力。
当天,乔秀荣与矿业公司签订《内部退养协议》,约定从2019年4月3日起至乔秀荣法定退休时为止,内退工资按每月1640元发放,其中包括乔秀荣各项社会保险个人部分;乔秀荣在内部退养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达到法定年龄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正式退休。
2021年9月中旬,乔秀荣经矿业公司出具相关手续到人社局办理退休事宜。工作人员经审核乔秀荣的身份证与职工档案发现,如果按乔秀荣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其应于2021年10月3日退休。如果按乔秀荣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她的出生时间,其应在2026年10月3日退休。两相比较,相差5年时间。人社局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应按乔秀荣个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即2026年10月3日退办理退休事宜。
因办理退休手续未果,乔秀荣要求矿业公司继续按照《内部退养协议》给付内退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可是,矿业公司认为,乔秀荣认可应按其本人身份证出生时间办理退休,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到2021年10月停止,内退工资亦发放至2021年10月。
无奈,乔秀荣于2021年12月23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因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矿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其缴纳社保至法定退休年龄或一次性交付其所需缴纳的社保费用80040元。同时,判令矿业公司继续按合同约定向其发放内退工资或一次性支付工资补偿96000元。
何时退休按档案记载为准,未退休期间工资应按时发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乔秀荣主张矿业公司应当为她缴纳社保费用,依据相关规定,其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因该项诉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作处理。
对于矿业公司应否按合同约定向乔秀荣发放内退工资问题,经查,双方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约定从2019年4月3日起至乔秀荣法定退休为止,工资按每月1640元发放,乔秀荣在内部退养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达到法定年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正式退休。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为,矿业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向乔秀荣支付工资至其法定退休为止。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1999〕8号)第二条第二项“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之规定,乔秀荣的出生时间应按其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即1976年10月为准,即其2026年10月才能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矿业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每月1640元向乔秀荣支付工资至2026年10月。
因矿业公司已向乔秀荣发放截止2021年10月的工资,截止2022年5月尚欠工资11480元,一审法院认为,矿业公司应当支付。对于矿业公司抗辩乔秀荣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已经完全履行双方签署的《内部退养协议》,且无义务再支付其工资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矿业公司向乔秀荣支付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的工资11480元、从2022年6月起每月底前按每月1640元支付乔秀荣工资至2026年10月。
矿业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称其与乔秀荣签订《内部退养协议》时,均明知乔秀荣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应视为双方订立内部退养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按照乔秀荣身份证上的年龄计算其法定退休时间,并由矿业公司按照每月1640元标准支付乔秀荣工资至该退休时间即2021年10月,而非按照乔秀荣个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计算其退休时间并支付工资。因此,乔秀荣主张按照其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即1976年10月计算其退休时间,要求矿业公司支付其工资直至2026年10月,依据不足。一审法院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或改判。
矿业公司认为,对于2022年6月之后的工资发放问题,应由公司与乔秀荣进一步协商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另行解决,而一审法院径行判决由矿业公司按照每月1640元的标准支付其2022年6月至2026年10月工资不符合双方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不当,应予纠正。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1999〕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乔秀荣的出生时间的认定,应当以其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1976年10月为准,矿业公司主张认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以身份证出生日期计算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一审判决对乔秀荣出生时间和工资数额的认定正确,矿业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向乔秀荣支付工资至法定退休为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必须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办理退休手续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规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确实存在错误,可请求人社部门通过向职工所在的单位领导、档案记载人、管理人进行调查、核实。若因年久无法找到相关人员无法查清,可对改动时间申请司法鉴定等来确定。若人社部门知错不改,还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人社部门的错误认定。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乔秀荣的个人档案有不实之处,依据上述规定,应当以其职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矿业公司如果仍拒绝为乔秀荣缴纳2021年10月至2026年10月社保费,因该项请求不属于仲裁、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乔秀荣可通过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矿业公司为其补缴社保费用。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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