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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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办法

2016-09-05 14:54 ·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742人阅读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问题,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5] 19号)和《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6]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在指定银行设立专用存款账户,由建设单位从预付的工程款中预支规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按时正常支付的专项资金。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收取、使用、补足、返还及专用账户的管理工作。住建、水利、交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实施工作。
二、保证金的收取
第五条 总承包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首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在指定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账户;建
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账户。一个报建工程项目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省重点建设交通项目按合同价款的1.5%交存。
第六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收取程序。
(一)核定。施工企业应当在开工前1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合同等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定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金额。
(二)设立专户。施工企业申请设立保证金专户时,应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三方协议书”,依次与开户银行、人社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三方协议书”,到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账户。
(三)交存。建设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企业设立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账户足额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七条 施工企业被行业主管部门评定为AAA和AA诚信企业、并被评定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等级,且经审核连续三年在湖南省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当年无须缴纳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八条 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办理项目资本金、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等项目有关手续时,应告知建设单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手续,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对接制度。


三、保证金的使用
第九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不用于正常情况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发放,只用于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且施工企业暂无支付能力的应急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交存保证金数额,不得跨工程项目使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十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使用程序。
(一)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
(二)确认。施工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行为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行为及金额。
(三)通知。对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的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限期改正指令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向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下达划支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通知,同时向交存银行发出划支通知,并将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四)支付。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和监督下,由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
四、保证金的补存
第十一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一经使用或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补存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按规定的比例向专用账户补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十二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补存程序。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并启用了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由造成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责任单位在启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下列规定确定补存责任单位,并下发补存通知: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补存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相关资质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补存责任单位为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
(三)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或严重侵犯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引起相关突发事件的,补存责任单位为施工企业。
五、保证金的返还
第十三条 经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确认该项目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 (房建项目以主体工程封顶为标准;水利、交通项目以主体工程完工为标准)且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农民工劳动报酬得到了正常支付后予以返还60%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完成全部工程量并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无拖欠行为后返还剩余部分。
第十四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返还程序。
(一)公示。工程项目经确认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或竣工验收备案后(水利、交通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后)公示本工程项目的完工情况、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等情况,并同时公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二)核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情况,未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出具农民工劳动报酬无拖欠证明。
(三)返还。施工企业持农民工劳动报酬无拖欠证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水利、交通建设项目凭交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返还手续。
六、保证金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每半年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辖区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项账户收支管理情况,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告知住建、交通、水利部门。
第十六条 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交纳或补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经通知限期交存仍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将处罚结果通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政府优惠政策、资质审核、招投标等方面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下达停工通知书。
第十七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户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专款专用,人民法院在办理诉讼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进行冻结、划拔,优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以前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保障金)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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