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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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

2022-08-27 16:23 · 鹰潭市人社局 · 524人阅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鹰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要预拨满足施工所需要的建设工程款。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比例应综合考虑投资主体、工程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建设方代付材料款、质量保证金,以下同)、工程工期及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等因素确定,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10%。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具体按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水利项目具体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交通运输等其他项目参照《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代发。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具体按照《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具体按照《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具体按照《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具体按照《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分包单位应当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管理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如拖欠农民工工资应依法予以清偿。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或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月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在工程款拨付至施工合同金额的60%以后,应当将项目清单提供给劳动监察部门,并征求劳动监察部门的书面意见。若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若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再拨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查建设单位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工程施工合同必要条款等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应急周转金。市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应急周转金不少于200万元,各区(市)人民政府、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应当储备应急周转金不少于100万元。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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