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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中的3个“一次性补助”如何计算?

2023-09-12 10:24 · 劳动午报 · 370人阅读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三个“一次性”补助。那么,它们如何计算呢?以下3个案例分别对此进行了法理阐释。

【案例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高女士遭遇工伤并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后,没有为高女士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按照高女士受伤前一个月的实发工资标准,向高女士赔偿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高女士受伤前一个月的实发工资恰恰是其连续19个月来的最低工资。公司的做法对吗?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分别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因此,公司按最低的实发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无疑违反上述规定。

【案例2】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计算

吴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且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后,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她很快发现,自己所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竟比邻省同等情形的要少得多。

【点评】

此类情形确实存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既然“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无疑会出现工资计算标准、计算月份有所不同,甚至会出现较大差别。

【案例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罗女士丈夫于2023年1月因工死亡后,公司以其丈夫只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为由,仅同意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罗女士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公司的做法对吗?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并非按“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23年1月17日发布的〔2023〕3号《关于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中指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的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核定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85660元。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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