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业务指引
指引一:产检需要选产检定点
符合享受我市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参保人,应当在提供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作为产前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
指引二:如何实现产前检查费用现场结算报销?
1.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已生效的有效时间内;
2.按生育保险规定按时足额缴费次月起;
3.在已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产检的;
方可按规定享受产前检查费用现场结算报销。(注:目前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含产检)仅支持分娩结束后,预约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零星报销)
指引三:哪几种情况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1.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生效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2.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生效后,不在已选定的定点医院进行产前检查产生的医疗费用;
3.城乡居民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市内未选产检定点的,无法享受待遇。
所需材料
1.《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医疗机构定点表》(可在选定医院现场领取填写)
2.诊断证明
3.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注:代办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未就业配偶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还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途径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当日生效)
注:
1.已办理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后,不予取消。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未就业配偶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需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3.特殊情况的,请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咨询。
常见问题
夫妻只有一方有生育保险怎么办?
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失业保险代缴人员,其未就业配偶可以按规定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待遇。
注意!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有什么生育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未就业配偶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参照本市居民执行,发生的费用纳入职工参保人相应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
注意!没有办理产检定点的,产检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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