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免申即享” 江苏不裁员企业可获稳岗返还资金
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做好2024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对新一轮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进一步细化。
一、一般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行“免申即享”
(一)实施对象。参加失业保险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劳务派遣单位。
(二)享受条件。参保企业(单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无历史欠费,审核当月参保状态正常,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享受稳岗返还。“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不符合产业发展及环保政策企业不享受稳岗返还。
(三)返还标准。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按30%返还。2024年4月30日前补缴的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参与返还金额计算。
(四)资金用途。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二、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申请对象。2023年期间具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且申请时仍为有效状态的劳务派遣单位(包括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二)申请条件。劳务派遣单位应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自有员工、被派遣劳动者整体纳入裁员率计算,其他申请条件同一般企业。
(三)返还标准。劳务派遣单位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2024年4月30日前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参与返还金额计算。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参与返还金额计算。
(四)资金分配。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属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由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全额享受。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计为自有员工。资金用途同一般企业。
(五)申领方式。劳务派遣单位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要求填报(提供)相关材料。(黄红芳)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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