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参加居民医保后能享受什么待遇?
居民医保一年缴一次,缴一次保一年,无论身体好坏,年龄大小都可以参保,参保后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具体有哪些待遇,请听小编逐一介绍哦。
一、门诊统筹待遇
贺州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最高可统筹支付300元。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参保人员若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3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可到有资质的医院进行申请,专家组审批通过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后,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
三、单列门诊统筹待遇
2024年6月1日起包括西尼莫德片在内的72种特殊医保药品纳入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单列门诊统筹医保待遇不设起付线,按50%比例报销,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4万元/年,计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四、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扣除起付标准后,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进行支付。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例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3.8218万元)。
五、大病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六、医疗救助待遇
救助对象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计入住院医疗救助,按一定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对患有全区统一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服用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特困人员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七、异地就诊待遇
区内异地就诊住院治疗的,实行“免备案”管理服务,执行参保地住院医疗报销比例。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区外转院住院治疗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区外住院降低10%;未经同意转院的,区外住院降低20%。
八、急诊留观待遇
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不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其余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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