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需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原告章某自2022年2月28日入职被告铜陵某公司,从事行政工作。2022年8月开始被告一直未缴纳原告的社保直到2023年11月份。2022年9月,原告孕有二胎并第一时间告知被告要求立即把社保补缴齐全,不能影响原告后期的报销及津贴领取。但被告一直未补交原告的社保费用。由于被告未按时缴纳原告的生育保险费用,导致原告在2023年7月生育时的住院报销、产检费用报销以及生育津贴不能领取。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法理角度向被告释法明理,被告公司也意识到自己的自身过错,表示愿意承担原告因未缴纳生育保险而导致的损失。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章某的权益也及时得到保障。
法官提醒: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对女职工因生育子女而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正常收入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生活保障或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关心和爱护。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未按时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职工生育后无法按规定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即使用人单位补缴相应的生育保险,职工仍可能无法享受相应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职工相应损失。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有效发挥生育保险在保障劳动力再生产、保障女职工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文/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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