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问答
1.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问:哪些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本市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3.问:哪些人员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本市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包括: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4.问: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答: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新招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
5.问: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6.问: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7.问: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核定?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年按规定公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各年的具体上下限可查阅对应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政策文件。
8.问:新招用和新调入职工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新招用的职工从入职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
9.问: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各年的具体缴存比例可查阅对应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政策文件。
10.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的调整年度?
答: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11.问:职工到外地就业是否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答: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就业或者本市行政区域外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12.问: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可按本市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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