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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专项集体合同对快递行业职业伤害保障全覆盖

2024-11-25 09:26 · 中工网 · 248人阅读

原标题:

淮安:专项集体合同对快递行业职业伤害保障全覆盖(主题)

明确劳务派遣、业务发包人员工伤保险缴纳责任主体(副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王伟 通讯员吴新宇 卢克余)日前,江苏省淮安市快递行业工会联合会、市快递协会代表签订了《淮安市快递行业职业伤害保障全覆盖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共6章19条,涵盖职业伤害保障涉及人员分类、工伤保险费缴纳责任主体、相关责任等方面,覆盖4500多名从业人员。

淮安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快递行业高流动性、高风险性的特点和用工形式多元化、职业伤害保障未能实现全覆盖,行业从业人员面临较高工伤风险等问题,淮安市快递行业工联会代表职工和快递协会在协商基础上签订了此次《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能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助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减少因工伤赔付不到位、不及时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该负责人说。

《专项集体合同》适用于行业内各企业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快递末端备案网点。其中,涉及应缴纳工伤保险的人员分三类:A类为快递企业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快递末端备案网点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B类为劳务派遣企业向快递企业派遣的从业人员;C类为快递企业将末端备案网点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中的从业人员。《专项集体合同》规定工伤保险费缴纳责任主体分别为:A类人员工伤保险由所在快递企业或备案网点缴纳;B类人员工伤保险由所在劳务派遣企业缴纳;C类人员工伤保险由发包的快递企业缴纳。

《专项集体合同》明确,用人企业雇佣劳务派遣工前,负责事先查验该劳务派遣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劳务派遣企业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不予雇佣;对现已雇佣未缴纳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工的,负责督促劳务派遣企业及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企业将末端备案网点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者组织的,负责按照实际用工情况为网点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此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企业需雇佣临时工或小时工的工伤保险缴纳等情况也作出明确规定。

签约现场,淮安市总工会还向全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赠送7万元互助保障保险和8万元免费体检卡。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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