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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失业保险政策

2024-12-03 13:38 · 锦州人社服务 · 285人阅读

1、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2、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核定办法:

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核定办法是,领取期限与申领人员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时间挂钩。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即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可领取6个月;满3年的,可领取9个月;满4年的,可领取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即满5年的,可领取13个月;满6年的,可领取14个月;满7年的,可领取15个月;满8年的,可领取16个月;满9年的,可领取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参保缴费时间重新计算。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后,核减其全部缴费时间。

(6)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3、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办法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目前,我市对应以上2档发放标准分别为1445元/月、1530元/月。

4、失业保险金停发情形: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以下,应及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的(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的、有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领金期间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的待遇:

可享受的其他待遇有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丧葬抚恤待遇、职业培训等。

6、失业保险金申领办理方式:

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社保卡,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领失业保险金。

线上方式主要有: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辽宁人社APP、微信辽宁人社小程序、12333APP、辽事通APP,实名登录后,按照申领页面要求逐项办理申领。

如线上申领存在困难,失业人员也可以在属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现场办理申领。

7、失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参保人员需要转移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待遇享受信息的,省内信息,不需要办理转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需要办理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可实名登录(1)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在“失业保险”项下选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办理转移。(2)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在“失业关系转出”项下办理转移。

8、用人单位责任义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履行依法参保登记、如实申报缴费、代扣代缴、及时办理参保增减变动、如实填写失业原因、告知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等相关法定义务。以免影响其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

政策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8日(如政策有调整,依据最新文件执行)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news/71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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