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镇江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
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450号)文件要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率实行浮动管理,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周期(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每两年浮动调整一次。本次调整后的费率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浮动标准: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另外,用人单位如符合规定的下浮条件,但在上一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浮:欠缴工伤保险费;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付未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错误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市社保中心征缴科负责人任婕介绍,本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共涉及全市82232家参保用人单位,其中,下浮费率的30949家,上浮费率的4436家,保持基准费率的46847家。
如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请于2024年12月18日前,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办机构将在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10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和依据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拨打镇江人社服务热线12333或联系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查询(需提供单位全称和社保代码)。
我市工伤保险费率
浮动调整问答
根据省统一安排,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实行费率浮动管理的,根据上一个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
什么是工伤保险支缴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某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什么是工伤发生率?
工伤发生率,是指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某单位工伤人次数与该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年的,不实施浮动。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年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支缴率、工伤发生率。
什么情况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支缴率核算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与费率浮动档次如何对应?
(一)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二)用人单位连续两个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支缴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三)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50%小于等于 100%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四)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100%的,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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