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缴纳社保就一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多数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都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这就给职工造成的一个印象,就是如果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话就不存在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当然,作为劳动者都非常注重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职工又害怕提出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会否认劳动关系。那么,缴纳社保与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否有直接关系呢?
案例一:缴纳社保只是参考标准
小孙于2017年应聘至一家商贸公司从事酒水推销工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小孙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每天早上九点之前到一些地区乡镇加盟超市店的购销业务,并向加盟店传达公司的促销政策。每天为完成任务东奔西跑,小孙也没有在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事。近一年之后,小孙才发现单位并没有为他缴纳最近几个月的社会保险。2018年7月,小孙找公司的负责人理论未果,又觉得公司的业务指标太重,于是便辞职离开。2018年8月,小孙来到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小孙认为,公司为自己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据此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要求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的裁决未支持他的请求,小孙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孙与商贸公司的工作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特征,同样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小孙不理解:既然单位都已经为他缴纳社保了,怎么自己同单位还不属于劳动关系呢?
释法:
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张雪敏律师借本案对缴纳社会保险与建立劳动关系之间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剖析。
首先,缴纳社保并不代表建立了劳动关系。
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存在为劳动者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的事实,但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判定标准,而是主要看劳动者是否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工作关系不存在上述特征,那么即使缴纳了社保,也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还有着明确的指导意见: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而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故经审查双方仅存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关系,但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不宜轻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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