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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应及时足额发放,用人单位作出劳动者离职后不予发放离职前佣金报酬的规定应不予支持

2023-01-28 16:09 · 溧水法院 · 685人阅读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克扣、拒发劳动报酬,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克扣、拒发劳动报酬,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克扣、拒发劳动报酬,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制定有关劳动报酬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等法定程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应不予适用。

  【基本案情】

  赵某系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销售人员。赵某离职时,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以公司规定“员工离职时未回款部分佣金不予计提发放”为由,拒绝向赵某支付佣金31000元。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支付该部分佣金。溧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系房产销售人员,根据其岗位性质、工作内容、考核办法,回款佣金系其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的有关规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也未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提出的不予发放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溧水法院一审判令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支付赵某佣金31000元,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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