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雇收废品摔伤,算工伤吗?乐东法院:存在劳动关系,应予以赔偿
“法官,李某自己操作不当受伤的,跟我们有什么关系?我没有赔偿责任。”
“既然你们雇佣了李某,你们之间就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应予以赔偿。”
雇佣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原告系某废品收购店,第三人李某经他人介绍受原告雇佣从事驾驶货车工作。某日,李某在卸货途中,由于操作不慎,从货车上摔下头部着地,导致颅骨受损。对此,李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在受理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系工伤。原告不服,认为其与李某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遂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亦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庭前释法析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乐东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陈玉雪仔细审查了双方的意见和证据,主动与原告多次进行细致沟通,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法官认为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务关系。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开庭前,法官将原告约至法院耐心倾听其诉求,并从情、理、法三方面对原告的质疑逐一进行有效回应,孜孜不倦的向原告讲解关于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等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充分释法明理,彻底解开了原告的困惑和心结,原告也清楚的认识到其中的利害关系,最终认可行政机关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也愿意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并表示要撤回起诉,成功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太感谢法官了,要不是你们法院的大力帮助,我的工伤赔偿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处理好”,李某事后在电话中对法官表示感谢。
法条链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撰稿:卢博宇
编辑:刘涵婧
审核: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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