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权限被关闭,员工可否以“被迫离职”为由索赔?
你被要求过“自愿离职”吗?
你遭遇过职场“软暴力”吗?
被公司“优化”的阿明,
因不愿签自愿离职单,
而被强行关停了系统权限。
无法正常工作的他,
该怎么办呢?
近日,香洲法院审理了一宗涉及员工“被迫离职”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一起来跟小编看看吧~
调员工,闭权限
无奈辞职诉法院
2017年3月,阿明入职某房地产代理公司担任店长。2022年8月,公司欲辞退阿明,要求阿明签署《自愿离职申请书》。因阿明压根儿没想过要辞职,便拒绝了公司的要求,并让公司走正常的辞退手续和支付法定补偿金。公司对此不置可否,但在随后2天调走了阿明分店内的6名经纪人。
就这样过去了2个月,阿明的办公系统也接着出现异常。无论阿明如何点击,都无法查看房源的租售信息,系统界面始终一片空白。阿明先后两次向公司反映情况,均未能得到处理,最终只能被迫停工,收入也严重受损。
阿明认为,公司先是调走其店内经纪人,之后又关闭其盘源权限,目的就是为了逼迫其主动离职,无奈之下当月便向公司递交了被迫离职通知书,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间劳动关系。后因索要经济补偿未果,阿明经劳动仲裁后向香洲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3万元。
系统故障or手动关闭?
被告某房地产代理公司认为,人员调离是为了实现人力效益最大化,阿明及被调离的经纪人也均已表示服从调离安排。且店长有重新招聘经纪人组建团队的权限和职责,是阿明自己怠于履行职责。另外,公司没有关闭阿明的盘源权限。关闭盘源权限也仅会隐藏跨区盘源的业主信息,不会导致整个界面空白,阿明的盘源空白实则系统故障所致。为此并不存在“未提供劳动条件”之说,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原告阿明则表示,公司所称的“仅会隐藏跨区盘源的业主信息”并不是关闭盘源权限的后果,而是通盘权限或“3.2公里保护权限”。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权限关闭会导致整个盘源界面空白;而后者即便关闭也仍可查看所有盘源房号,只是无法查询跨区盘源的业主信息。这些均可通过公司与各员工之间的聊天记录、系统截图等予以证明。且大多员工是因为跨区工作调动而被关闭了通盘权限,只有与其同批被通知离职的员工反映的是盘源界面空白。
此外,从系统截图可知,盘源权限下有个手工授权,其可手动关闭属下经纪人的盘源权限,而其上级也相应可以关闭其盘源权限。因此,查看盘源权限是必要的劳动条件,没有盘源权限就等于无法劳动,公司确系在逼迫其离职。
未提供劳动条件
应予经济补偿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关于人员问题,被告虽将原告店内的经纪人调走,但此调整已经过原告同意,且原告亦承认其有招聘经纪人的权限,故被告调走经纪人并不必然导致原告丧失劳动条件。
至于盘源问题,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手动关闭了原告的盘源权限。而作为房产销售行业,盘源权限是提供劳动的基本条件,被告关闭原告的盘源权限,应视为未能提供劳动条件,原告由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于法有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最终,香洲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3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以双方达成调解的方式结案。
法官释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所需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保障劳动者给付劳动、履行劳动合同。虽然法律尚未明确何为“劳动条件”,但在实践中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如工作场地、劳动工具等。而“未提供劳动条件”的具体情形通常表现为无期限待岗、不提供工作设备、关闭考勤权限等。本案中,阿明日常从事房产销售工作,需要借助公司系统查看房源信息,现公司强行关闭其盘源权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开展工作而被迫提出辞职,此种情况下阿明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审核:苏倩雯
撰稿:肖辉燕 梁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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