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国庆拒绝加班被公司以旷工三天为由开除!法院:双方均有过错
国庆假期虽然已经过去,每年的“国庆加班”一事总能成为微博上的搜热话题。法定节假日要不要拿三倍工薪加班、如何避免假期变相加班等话题,总能在节后形成一个网络议论的热点。
对于该类型的案件,往往都是加班者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获得了加班应得的经济补偿,维护了自身的权益。这里也有一个有意思的案例:男子国庆拒绝加班被公司以旷工三天为由开除!法院:双方均有过错。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南昌有一位酒店工作人员高某,在国庆节期间拒绝公司的上班要求,被公司以“无故旷工”三天为由开除。之后,高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公司开除自己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双方在此次劳动纠纷中均有过错。
一审法院查明,高某自2006年11月15日开始,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在酒店担任厨师。2015年10月1日至3日,也即国庆节期间,酒店要求高某上班,高某拒绝,实际也并未到岗。国庆后,酒店以此为由开除高某。
对此,酒店辩称,高某明知酒店行业的特殊性,却在2015年的国庆期间拒绝加班,属于旷工行为,酒店有权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酒店解聘高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应当向高某支付赔偿金,按照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经证据查明,高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每月2444.17元,高某在酒店处工作9年,则其赔偿金为:2444.17元/月×9年×2倍=43995.06元。
酒店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作为一名劳动者,在工作中理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由于餐饮行为的特殊性,高某自入职以来,在节假日都需要加班,且用人单位对此给予了“上一休二”的补休政策。
法院最终判决酒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1997.53元。
普法君来说法啦!
由于餐饮行业的特殊性,节假日往往都是餐饮行业的工作高峰期,一般单位都会要求员工进行加班。工作人员作为行业从业人员,一方面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另一方面也应对这一期间的加班要求予以理解。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法定节日工作不允许调休,按1:3的比例支付加班费,双休日允许调休,未调休按1:2的比例支付加班费,其它时间加班按1:1.5的比例支付加班费。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国庆节),这3天是法定节假日,只要安排加班,就应当支付不低于300%工资。而且这3天加班不能用补休来替代加班工资,必须发放3倍工资。
10月4日、10月5日、10月6日、10月7日这4天如果安排加班但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200%工资。在休息日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若安排了补休,可不再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补休的,则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例中,该用人单位对此给予了“上一休二”的补休政策,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
因此在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判决结果如上。
来源:法治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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