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一族”退而不休 工伤权益仍受保护
超龄员工“再就业”不幸因工受伤,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其就职公司却不认可,法院该怎么判?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日,56岁的张某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清洁、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雇佣合同》。2022年10月22日,张某某在处理垃圾的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经诊断为左足第3、4、5跖骨基底部及远端骨折,左足外侧楔骨、骰骨骨折,左足第2、3近节趾骨基底部撕脱性骨折。
后其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受理并调查。经查,系统显示张某某无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记录,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某物业公司不服,认为张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某物业公司系劳务关系,发生由他人引起的意外伤害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张某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
本案系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工伤保险制度并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范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的精神。
本案中,张某某进入某物业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张某某发生工伤事故,具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达到退休年龄的“银发一族”劳动者再就业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工伤认定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有力保障了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用人单位应当认识到,对于聘用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不能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规避工伤保险责任。
鹏法君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要积极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主动提高参保意识,充分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工伤权益,同时也能更好地分散自身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另外,“银发一族”再就业时,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合同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资报酬、保险福利、工作纪律等重要内容,避免通过口头协议约定相关事宜。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当保存好个人工资流水、工资单、日常管理人员安排工作任务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二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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