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出差”竟被辞退,法院:无效!
一家用人单位多次要求劳动者“出差”、调离原岗、原工作地点……在被劳动者拒绝后,该单位以无故旷工违反管理规章制度等理由解除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多次要求劳动者“出差”是否合理?劳动者如果拒绝,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广东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劳动争议案,最终判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员工所谓“旷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彭某于2016年入职广东韶关一家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4月、5月期间,公司以“出差”的名义,多次安排彭某到广州开展工作。彭某认为,公司存在假借出差对其进行调岗的行为,因此,以“特殊时期家人需要照顾”为由拒绝公司的出差安排。
2021年5月中旬,公司向彭某发送《警告处分通知》,要求彭某即日起按照公司安排上班,在工作安排地打卡,否则视为无效考勤,且按照自动离职处理,但彭某并未理睬。公司认为,彭某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出差任务,未在出差地打卡上班,属于公司规章制度当中的自动离职,故于2021年5月底以“无故缺勤并连续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为由,向彭某发送了《自动离职通知书》。彭某认为,公司损害了其权益,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本案经仲裁裁决,撤销该公司对彭某作出的《警告处分通知》《自动离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等。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韶关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2021年4月、5月期间,多次安排彭某到广州出差,且未明确告知彭某到广州工作的具体终止时间。在彭某就数次出差的必要性提出异议之后,公司虽然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解释,但其连续安排彭某出差的做法亦欠妥当。结合此前该公司负责人曾与彭某就解除劳动关系一事进行协商,协商无果后多次安排彭某无期限“出差”的行为,足以让彭某认为公司确有变相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意图。
因此,彭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拒绝公司出差安排的做法并无不当,公司以彭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作出的《警告处分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而且,了解到该公司在韶关区域仍保留有彭某的原工作岗位,彭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本次劳动关系终止彭某不存在过错,公司应当支付彭某“旷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公司对彭某作出的《警告处分通知》《自动离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该公司不服,向韶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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