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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有何区别?

2024-10-23 09:08 ·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 248人阅读

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是常见的事。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虽然只差一字,但两者适用条件却大不同,往往容易混淆。那么,二者有何区别?作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应该向用人单位主张补偿金还是赔偿金呢?今天,西固法院就通过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为大家详细解读……

张某自2013年起入职甲公司工作,甲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工资(每月金额不等),但并没有为张某购买社会保险。2022年,甲公司因经营困难,主动向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并约定甲公司同意在张某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其在职期间对应工资及经济补偿。协议签订后不久,张某便办理了离职手续,甲公司也依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张某却于2023年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在2013年至2022年间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仲裁部门虽然确认了张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却驳回了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张某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介绍到这里,或许大家会感到困惑:既然甲公司已经依照协议约定向张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张某为何还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并额外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区分一下劳动关系中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有何区别?所谓经济补偿金,全称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而经济赔偿金,全称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由此可见,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才能申请经济赔偿金。

回到本案,原告张某认为,其在被告甲公司工作近十年,已构成劳动关系,但被告从未为其购买过社会保险,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但被告甲公司辩称,公司是经与张某协商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整个劳动关系解除过程不存在违法情形;至于公司在张某工作期间是否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并不是经济赔偿金的适用条件,故张某无权向公司申请经济赔偿金。

办案法官综合双方陈述后认为,劳动关系中,经济补偿的功能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弥补劳动者的损失,而经济赔偿除具有经济补偿的功能外,还包括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法第八十七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被告甲公司经与原告张某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张某离职后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原告张某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至于原告张某诉称甲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而非原告张某诉请的“经济赔偿”,故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最终,西固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供稿:杜 轶

编辑:徐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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