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拒绝调岗后未上班,申请劳动仲裁获2万多元补偿金 学校起诉被驳回
甘肃某民办学校一名小学英语老师在开学之际,突然被学校领导通知调岗。女老师拒绝后协商未果,后经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显示,学校应支付老师经济补偿金23935元,并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事后,学校不满意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称当事老师教学成绩排名靠后,家长要求学校更换英语老师。
不过,当事老师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荣誉证书显示,在其教学的4年多时间里,曾连续两年被学校评为优秀教师。11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甘肃榆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涉事学校的诉讼请求,向当事老师支付经济补偿金23935元,同时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开学之际被校领导提出调岗
双方未达成一致,女老师申请劳动仲裁
2023年秋季开学后,杨女士便没再去学校上课。
杨女士,1986年出生,甘肃人。2019年2月20日,杨女士入职位于甘肃兰州市榆中县某民办学校当小学英语老师。同年8月,她跟学校签订了从2019年8月24日至2022年8月24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杨女士仍继续在学校上课。
根据杨女士的说法,2023年8月18日开学之际,学校小学部主管校长张某口头通知其被辞退。自己曾跟校长进行交涉,协商无果后报警。警方认定此案为劳动纠纷,建议前往劳动仲裁机构仲裁。
法院判决书中认定事实部分显示:2023年8月,小学部校长张某提出调整杨女士岗位,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杨女士从2023年8月18日起未到岗上班,学校未向杨女士出具书面调岗通知和书面催告上班通知,在考勤表中记录其旷工。2023年9月,学校停缴杨女士社保,杨女士月平均工资为4787元。
事后,杨女士向兰州市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显示,学校支付杨女士经济补偿金23935元,并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仲裁委驳回了杨女士的年终奖金主张。
学校起诉称其教学成绩排名靠后
她提供连续两年获评优秀教师的证书
不过,涉事学校并不认可这份仲裁结果,随后向榆中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学校不支付杨女士相关经济补偿金以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学校在起诉中称,2023年8月18日,杨女士因对小学部提出岗位调整意见不满,未履行请假手续离职,经单位多次联系上班或交接工作未果。此外,学校在起诉中称杨女士在担任小学英语老师期间,教学成绩排名靠后,学生家长对其能力及教学水平提出差评,要求学校更换英语老师。
学校认为,杨女士的行为属自动离职,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员工自动离职,没有经济补偿金。
不过,根据杨女士向法院提供的相关荣誉证书显示,其在2019年-2021年期间曾连续两年被学校评为优秀教师。
学校被判支付老师2万多元补偿金
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榆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到期后并未续签劳动合同,被告仍在原告处工作,原告继续正常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双方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自己是自动离职还是被学校辞退,杨女士辩称是小学部校长张某口头通知其不用到岗,去另找工作,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杨女士未到岗上班,未向学校提交辞职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学校作为用人单位也未向杨女士出具书面催告上班通知,在此期间,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2023年9月,学校停发杨女士工资并停缴社保,杨女士继续未到岗上班,应视为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归类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据此,杨女士有权要求原告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榆中县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学校的诉讼请求,认定学校与杨女士从2019年2月至2023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学校向杨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23935元,同时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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