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机关事业单位签劳动合同一律是劳务关系!
基本案情:2005年,克旗某局受旗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招聘工作人员的招录工作,包括原告乌某在内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在考录后被分配至各苏木乡镇工作站。后原告到某镇政府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原告乌某严重违法,某镇政府解除与乌某的合同关系。现原告乌某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法官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国家机关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受该法调整的前提是需要建立劳动关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等普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经历了“形成”到“建立”的转变,但关于国家机关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表述一直是“建立”,故无论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等特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建立,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这个载体实现的。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用工问题上受到政策的限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的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能形成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原告乌某从入职到离职从未与某镇政府、克旗某局签订劳动合同,亦未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通过录用、分配、调动等程序成为编制内人员,故原告乌某与被告某镇政府、克旗某局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对原告乌某要求被告某镇政府、克旗某局支付两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图文 | 民事庭
编辑 | 王豫蒙
排版 | 史泽人
审核 | 张子孝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保100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保100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pedia/cs_71378.html
我来说两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