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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急送骑手“被外包”,应根据相关用工协议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劳动关系

2024-12-13 10:28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17人阅读

案情介绍

刘某某系某快餐宅急送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起诉要求确认与A服务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前,刘某某曾起诉另一案外甲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未获支持。本案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刘某某签订有用工协议,明确约定由A公司安排刘某某从事骑手工作,刘某某接受A公司管理和考核,并遵守A公司的规章制度,A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刘某某进行管理和奖惩。此外,A公司按月向刘某某支付工资。因此,双方之间实际已建立劳动关系。A公司主张刘某某与案外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A公司同甲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内容不符,故一审法院确认刘某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快递员、外卖员、网约车驾驶员等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数量大幅增加,新型就业形态在增加就业容量的同时,也因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用工关系弹性化等特征,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保障存在诸多问题,如合同签订率低、用工关系混乱、职业伤害频发、保险保障不到位等,亟待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仍需遵循一般规则,即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量。具体而言,从企业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等方面进行认定。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字:张硕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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