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再次报销方案(2022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参保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继续实施防城港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再次报销(以下简称“再次报销”)方案,并作出调整、完善。
一、享受再次报销对象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的人员。
二、纳入再次报销费用的条件及范围
(一)报销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急诊留观、门诊治疗使用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或门诊特殊慢性病发生的医保目录内合规费用(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
(二)积极探索通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再次报销业务。
三、再次报销起付标准
参保职工在每个参保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报销、公务员医疗补助后,年度内累计医保目录内合规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
四、再次报销比例
(一)在本统筹区内(含医疗保障服务一体化区域)或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发生的再次报销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按照60%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发生的再次报销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
五、再次报销最高支付限额
再次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
六、再次报销基金筹集
再次报销所需费用从本统筹地区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结余基金中筹集,用人单位及个人不用增加缴费。
七、再次报销结算方式
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后进入再次报销,由医保经办机构实行“一站式”经办或直接结算。
八、再次报销有效期
本方案施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再次报销待遇标准今后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等因素适时调整。本方案由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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