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关于印发《日照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归集管理办法》和《日照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人社字〔2023〕2号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4号)的相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日照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归集管理办法》和《日照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2023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日照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基金管理科)
日照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包括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前累计结余的基金以及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后发生的各项当期基金收入及支出。
第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 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基金支出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稳定岗位补贴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基金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自2023年1月1日起,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由省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各区县当期基金收入全额上解到市级,由市级统一上解到省,省级拨付的失业保险待遇等基金支出由市级拨付到各区县。各区县2023年1月1日前的历史结余基金,逐步划转到市财政专户。
第六条 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按月征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费,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再定期转入省级财政专户。各区县经办机构于月末最后第3个工作日,将转移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项目收入归集到市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市级经办机构每月最后第2个工作日将全市基金收入归集到省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原则上收入户月末无余额。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于每年12月份转入收入户,随基金收入一并上解。
第七条 基金支出实行计划申报制度。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参考预算和上月基金实际支出金额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用款计划,如有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非定期集中大额支出,应提供相关拨付依据。每月2日前 (遇节假日提前,下同),各区县经 办机构向市级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市级经办机构3日前审核汇总后向省级经办机构提交全市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市级经办机构在收到省级拨付的资金后于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各区县经办机构支出户。
第八条 建立紧急拨付制度。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监测预警机制,当出现集中大量支付等紧急情况时,区县经办机构可向市级经办机构提交紧急拨付申请报告,市级经办机构及时报省级经办机构审核拨付。
第九条 各级经办机构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对基金收支业务分级进行核算。充分利用业务财务一体化接口,实现业务数据生成会计凭证,提高准确性和效率,确保基金安全。基金上解、下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建立财政、人民银行国库、税务和经办机构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账实、账账、账表相符。各级税务部门每月前 2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 (自然月度、 专户月度)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库部门的失业保险费对账工作。每月前4个工作日内,市级税务部门汇总上个自然月度全市各区县税务局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情况,依据征收机构与经办机构对应关系,统计分配至各个经办机构,形成 《XX月份经办机构失业保险费入库情况表》(自然月度),传递给同级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据此进行“国库存款 ”和 “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记账工作; 同时依据专户月度财政专户划款情况,形成 《XX月份经办机构失业保险费入库情况表》(专户月度)传递给同级经办机构,经办机 构据此进行“国库存款 ”和“上解上级支出 ”科目记账工作。
第十一条 各区县根据本办法规范本区县的基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日照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预算管理,规范基金收支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预算由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组成。基金收入和支出的具体项目,按照《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基金预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各区县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编制区县基金预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预算初步草案应会同税务部门编制。基金预算初步草案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市本级基金预算初步草案由市级经办机构编制,其中基金收入预算初步草案由市级经办机构会同相应税务部门编制。
第五条 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基金预算编制审核小组,根据上年度基金预算预计执行情况,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失业状况、失业保险政策调整、历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基金结余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对各区县及市本级基金预算初步草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各区县及市本级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调整。审核无误后,形成全市基金预算初步草案,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
第三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六条 市级经办机构根据省下达的预算指标及时分解下达各区县及市本级,收入预算指标同时由市级税务部门分解下达各区县及市本级税务部门。各级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组织执行。
第七条 建立健全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级经办机构根据下达的预算及基金运行情况,每月向上级经办机构及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基金收支情况报表,每季度报送基金预算执行报告。
第八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按照相关规定启动预算调整程序: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失业保险政策变动情况提出预算调整意见,统一部署预算调整工作,各区县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报送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其中基金收入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应会同税务部门编制,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市本级基金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由市级经办机构编制,其中基金收入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应会同税务部门编制。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对各区县及市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审核汇总后形成全市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
市级经办机构根据省下达的预算调整方案分解下达各区县及市本级,收入预算调整方案同时由市级税务部门分解下达各区县及市本级税务部门。
第四章 决算编制
第九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各区县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基金年度决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决算初步草案应会同税务部门编制。基金决算初步草案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市本级基金决算初步草案由市级经办机构编制,其中基金收入决算初步草案由市级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编制。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组织审核并汇总形成全市基金决算初步草案,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并将经批准的决算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级经办机构根据省批复的决算及时分解下达各区县及市本级,同时市税务部门将收入决算及时分解下达各区县及市本级税务部门。
第五章 预算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确保全年预算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各区县预算执行情况列为确定统筹分担责任的重要因素,实行全程预算监督, 加强对各区县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区县根据本办法规范本区县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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