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伤保险政策调整 风险类别细化为八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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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伤保险政策调整 风险类别细化为八类

2016-11-09 11:13 · 深圳商报 社保100 · 1233人阅读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为用人单位减负方面“多箭齐发”,其中在工伤保险方面,在2016年6月30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届满后,从7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政策,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2015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的三类细化调整为八类,在此基础上重新确定基准费率标准。

与本市2015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三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相比,我市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约32.27%;与国家基准费率标准相比,我市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约31.86%。

阶段性下调费率 已为企业减负逾5亿元

据了解,今年7月1日之前,我市工伤保险按一类(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中等风险行业)、三类(风险较大行业)参保缴费。2015年9月,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4%、0.8%、1.2%。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从2015年10月起至今年6月30日止,我市阶段性下调了工伤保险费率基准费率50%,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阶段性调整为0.2%、0.4%、0.6%,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了浮动费率政策。据测算,2015年10月至今年6月为参保单位减负5.15亿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在体现风险互济的基础上,还要反映不同行业间的工伤风险程度。这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的显著特征,也是强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保障职工职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但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三类风险类别划分比较粗,难以全面如实地反映目前各国民经济行业的真实风险差别,难以充分发挥利用行业差别费率这一经济杠杆提高企业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的作用。因此,此次将工伤风险类别进行了细化。

工伤风险行业类别

由三类调整为八类

6月30日,我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届满。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要求,我市印发了《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从7月1日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调整为八类。根据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等为一类,批发业、餐饮业等为二类,食品制造业、娱乐业等为三类,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等为四类,家具制造业、建筑安装业等为五类,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为六类,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核燃料加工业等为七类,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等为八类。

在此基础上,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本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2015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一类至三类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8%、1.2%,调整为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4%、0.28%、0.49%、0.63%、0.66%、0.78%、0.96%、1.14%。

新基准费率总体水平

下调32.27%

与2015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我市三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相比,我市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32.27%左右;最低行业基准费率(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保险业)由0.4%降至0.14%,最高行业基准费率(如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由1.2%降至1.14%;各国民经济行业所对应的新基准费率标准,均比原基准费率标准降低。

与国家基准费率标准(一类至八类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左右)相比,本市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31.86%左右;一类至四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下调了30%,五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下调了4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将工伤风险类别细化为八类,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充分发挥利用行业差别费率这一经济杠杆提高企业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的作用。”

参保职工待遇水平

不受费率调整影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新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根据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及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7月1日起,原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应按新规定,重新核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

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参保单位,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者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

参保单位因注册登记内容或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重新核定所属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社保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确认。经确认予以变更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自确认变更次月起调整其工伤保险费率。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此次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不会降低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不仅如此,今后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每年都会随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而自然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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